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規范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包括各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政策法規處。 局政策法規處負責制定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織協調局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統一接收、歸口答復公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局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局各處室負責開展本處室職責范圍內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對本處室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局政策法規處統籌安排、各處室分別落實、重點問題集中會商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對發現的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相關處室應主動或在局政策法規處的要求下,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六條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省通信管理局職能、機構設置、負責人姓名、辦公地點、聯系方式等; (二)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其他文件; (三)局制定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產業政策; (四)行業標準的名稱、摘要以及強制性行業標準的全文; (五)行業統計信息; (六)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以及其他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七)行政許可決定,及其他審批、核準事項的結果; (八)執法檢查事項的結果及行政處罰決定; (九)局負責分配的國家資源、資金的分配情況; (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十一)局管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局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十二)局履行職能、開展工作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劃、標準、文件及其他相關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局政策法規處負責接收。 第八條 各處室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局保密工作部門對各處室公開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審查情況進行程序性審查。 第九條 涉及下列情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 (二)涉及商業秘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涉及行政執法,公開后可能影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相關處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局政策法規處批準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局政策法規處負責牽頭編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對外發布,各處室配合局政策法規處完成相關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包括公開事項名稱、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由主辦處室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主動公開信息,應以局門戶網站(www.ynca.gov.cn)為主要公開方式,以及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公開方式。 在局機關辦公地點的對外服務窗口部位,應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信息。 第十二條 局政策法規處對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予直接答復;對無法直接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局政策法規處應及時轉發相關處室辦理,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承辦處室收到局政策法規處轉辦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在局政策法規處提出的時限要求內提出具體書面答復意見并報局政策法規處;如認為依據職責或分工不應由本處室答復,應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局政策法規處;如需延長答復,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承辦處室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通過局政策法規處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 述期限內。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承辦處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通過局政策法規處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 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局辦公室在匯總相關處室答復意見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掌握范圍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不予重復回答; (七)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五條 對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的,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對申請人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局政策法規處同意,可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章 監督和考核 第十六條 局 政策法規處會同監察處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檢查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各處室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主動公開內 容的全面、具體、真實、準確情況;對申請公開事項的答復處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收費、減免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時限和效果情況。 第十七條 通過檢查或者其他方式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策法規處會同監察處予以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公開信息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和《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 局政策法規處和監察處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和相關的投訴、舉報,應當認真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陳述和說明,查清事實,區分責任。責任追究按以下辦法認定: (一)未經處室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二)經處室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處室領導承擔責任。但直接責任人員執行明顯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決定或者命令而未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經過處室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處室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處室相關領導未提出反對意見的應承擔次要責任,但直接責任人員執行明顯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決定或者命令而未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局政策法規處負責編制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各處室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報局政策法規處。 第二十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和減免費用的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做詳盡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云南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
發布日期:2014-08-29 瀏覽次數:1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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